关于印发《林芝市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中、区)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民生权益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因历史原因导致的林芝市不动产“登记难”问题,维护全市不动产登记秩序和市场安全,经8月28日林芝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林芝市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芝市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试行)》
林芝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10日
林芝市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保护产权登记为民,全力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藏自然资〔2022〕19号)和《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西藏监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持续整治不动产“登记难”问题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藏自然资发〔2025〕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林芝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藏方针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要求,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按照“依法登记、尊重历史”的原则,坚持新发展理念,妥善化解不动产统一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推进林芝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健康、平稳、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人民至上。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新工作思路,主动担当作为,客观分析历史政策和背景,充分考虑群众需求,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不动产登记难点、堵点问题,建立健全长效化解机制,确保不留“后遗症”。
(二)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坚持以法律法规政策为根本依据,信守政府承诺、维护政府公信,全面梳理问题现状、科学谋划、精准施策、分类整理建档;本着“实事求是、先易后难”的原则,积极寻求妥善的处理方法。
(三)部门联动,高效协同。明确市人民政府为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要求切实落实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专门工作机制,合力推动历史遗留问题妥善解决。
三、适用范围
2024年12月31日前,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或转移登记,造成当事人“登记难”,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的历史遗留问题。对存在乱占耕地、违反生态管控要求、以“小产权房”建设、房屋质量安全或消防不符合要求等情形的,不得纳入台账,对特殊和紧迫情形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以解决,满足权利人正常办证需求。
四、申请主体
(一)原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原开发建设单位灭失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或组织代为申请办理,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
(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自行开发建设或利用自有土地与其他单位联建的,由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不存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没有继承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或组织代为申请办理,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
(三)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开发单位的,合作一方(多方)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可以由剩余方提出申请。
(四)个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上自建的房屋,由本人提出申请。
(五)建设单位已经灭失的,购房人可凭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身份证明等材料到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告(不少于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相关部门及时予以受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五、工作流程
(一)分析研判。自然资源部门联合本辖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和社会力量,通过公告等形式对不动产登记事宜进行宣传,并对辖区未办理不动产证的住房类项目进行摸底,核实未办理不动产证登记手续的具体原因并形成相应办理意见。
(二)建立台账。根据分析研判情况,分类形成详细的工作台账。
(三)出具意见。各相关部门依据行业有关政策,按职责向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后,经整理,报人民政府进行研究,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进行反馈,并提出解决措施。
(四)办理登记。自然资源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各环节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6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0个工作日。
六、工作措施
(一)关于解决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
1.土地无权属来源证明的问题。
(1)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经公告(不少于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凭现有权属证明或历史档案资料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定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依土地利用现状,按照相关程序补办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条件的,按照申请时基准地价评估后补缴出让金,再根据相关程序补办用地手续。涉及违法占地或争议未解决的,依法处理后再行登记。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在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认证等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凭项目立项依据或其他证明材料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相关规定补办划拨或协议出让手续。在办理房屋所有权时,由建设单位提供购房权利人名单,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提交住建部门备案,按照备案人员进行登记;无购房协议的由权利人所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补签购房协议或以单位认定的购房花名册、缴费证明材料、经审核的房产分户图、实测报告为准,相关部门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加快产权办理。
2.关于2016年不动产登记施行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无权属来源的问题。
(1)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已建成且无权属争议,无土地、房屋权属来源的不动产,在符合《确定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由使用单位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出具盖章确认的不动产权属来源和无争议的说明函,房屋使用单位聘请第三方出具《地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B级以上),经公告(不少于15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补办相关手续后,登记至使用单位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名下。
(2)前款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动产已转让至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需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批并出具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材料。符合国有资产转让规定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由相关登记机构按国有出让性质办理登记到受让人名下;不符合国有资产转让规定的,应办理至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名下。
3.已批准土地相关手续的问题。对经过批准改变原土地用途或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与土地用途不一致,但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改变后的土地用途符合正在实施的国土空间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项目实际完善用地手续,用地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按申请时基准地价评估后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缴纳相关税费。
4.其它建设项目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四至界线清楚、长期以来未发生过变化的,经公告权属界线清晰无争议,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充足,按照实际使用情况现场勘界确定范围,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对于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登记到购房人名下的,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经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关于解决土地及建筑面积信息不一致的问题。
5.建设项目用地实际使用范围超出批准土地范围、登记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的问题。
(1)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按照以下方式办理:①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际使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小于3%且在100平方米以下,按照批准时的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大于3%或超过100平方米的,根据建设单位需要,按照划拨用地审批程序重新完善用地手续。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超过出让面积小于3%且在100平方米以下的,不予补缴土地出让金,按照批准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超过上述面积规定的土地,经现场踏勘,具备单独出让条件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收储;不具备独立出让条件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先依法进行处罚,并按照申请时基准地价评估后补缴出让金, 补办用地手续,超占土地的使用年期、土地性质应与原取得土地使用年期保持一致。
(2)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按照以下方式办理:①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土地使用权人为个人的单体私宅用地,实际用地面积和原发证面积的误差在3%以内且误差总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为单位,实际用地面积和原发证面积的误差在3%以内且误差总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的,认定为测量误差,按其原登记面积进行不动产登记,宗地范围按照实测范围确定,超出的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超出上述面积限额的须进行红线调整或完善相关手续后再予登记发证。因各种原因导致实际用地面积减少的,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后以实测面积登记发证。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实测面积超出原发证面积的(符合上述面积要求),在不影响规划的前提下,通过红线调整至原登记面积,按原登记面积登记发证;也可按供地时的土地价款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按实测面积登记发证。实测面积明显少于原发证面积,在不影响规划情况下,可调整红线予以补足,按原登记面积发证。对无法调整面积的,由企业或个人出具自愿放弃同意意见,按实测面积登记发证,但附记栏应注明原批准、登记面积等情况,以便在今后处置中予以考虑。③实际用地四至界线与批准界线局部不一致且权属无纠纷的,凡符合规划且实际用地面积未超过批准面积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按实际用地四至界线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关于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
6.关于违反规定存在擅自改变用途、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范围、超容积率等的问题。
对于项目实施后,因编制规划或规划变更,造成已建成房屋与现行规划不符的,可由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复核后,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
(1)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竣工的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可委托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出具的鉴定合格意见书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竣工资料办理不动产登记;2008年1月1日后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未取得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的,已建建筑风貌等重点指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以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为准)中强制性内容,且符合消防、质量安全等规范标准且能消除规划影响、四邻无争议的,应处违建部分所在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总造价5%-10%罚款,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后,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2)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竣工规划验收,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置:征收拆迁蓝线范围内应拆未拆的,由市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征收拆迁计划并监督实施的同时,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现状出具《项目规划现状核实认定意见函》;对存在移位、加层、扩建、改变用途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处理,同时按现状出具《项目规划现状核实认定意见函》,并按相关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
(3)无法拆除的情形:拆除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或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后按现状办理登记。
7.关于城镇住宅用地补办出让时与新批准规划不一致的问题。对于规划道路等公共服务设施占压现有城镇住宅用地的,在补办出让时,如被占压范围内现状为空地或现状有建筑无产权证明的,按照符合规划面积补办出让;如占压区域现状建筑有产权证明的,经权利人申请并出具“拆旧建新时必须服从规划,且自愿放弃不符合规划部分的土地权益”书面承诺后,按已登记的土地面积和辖区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补办出让,在出让合同条款中约定承诺内容,并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时予以备注。
(四)关于解决项目建设工程竣工手续缺失的问题。
8.项目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缺失的问题。
(1)2024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项目,项目建设工程因报建报批手续不全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房屋建筑权利人或属地政府指定的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报住建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已竣工资料进行登记。
(2)2024年12月31日后竣工的项目,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五)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原分开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的问题。
9.原分开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的问题。
(1)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已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面积、图形不一致的,由自然资源部门现场踏勘,核实无误后,权利人可按实际申请产权变更登记;若已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继续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申请人有原规划建设和用地批准等证据证明原登记错误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
(2)合法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已多次转移并形成清晰交易链条,且相继取得房产证,但未同步办理土地证的,当事人持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申请登记的,经核实、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房屋所有权人可持房产证或土地证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权属关系变动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持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10.对于土地用途不明确的问题。
(1)土地已开发建设的。当时批准的“综合用地”或“商住用地” 等混合土地用途的(未明确使用功能、各项用地的比例),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现场核查,明确商住比,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超过批准的土地面积或房产面积,土地权利人申请调整土地容积率或改变土地用途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时,按照实际建筑功能和占地面积,确定商住比。各项功能用地的使用年限与综合用地使用年限保持一致,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证书“附记”中记载原批准用途。
(2)土地未开发建设的。当时批准的“综合用地”或“商住用地”等混合土地用途的(未明确使用功能、各项用地的比例、容积率等建设指标),未开发建设或正在建设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报送并通过审查的建设方案,明确商住比;涉及容积率增加的,按照权利人申请时基准地价评估后补充缴纳土地出让金,各项功能用地的使用年限与综合用地保持一致。
(六)关于解决项目跨宗地建设、分割和合并办证的问题。
11.跨宗的宗地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及规划条件的问题。
(1)同一权利人的问题。由权利人提出申请,经自然资源部门核实,按房屋实际占地情况重新调整宗地范围并出具意见,由相关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调整后宗地使用年限一般以先取得宗地的时间确定,也可在补缴一定年限土地出让金后按照最长年限认定,具体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合并的宗地权利人、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不一致的,应先完善用地手续,统一宗地性质、建设指标后再行办理不动产登记。
(2)不同权利人的问题。需征求其他权利人同意并形成书面意见,经自然资源部门核实,按房屋实际占地情况重新确定宗地范围出具意见,如权属份额发生变化的,双方申请按照不动产转移登记程序办理;权属份额没有发生变化的,双方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项目已办理规划核实的,在不改变建筑功能仅对内部进行分割使用的情况下(房屋单元划定要满足权属界线封闭和具有独立使用功能两个条件,禁止以虚拟或划线分割的方式对房屋单元进行分割),相关部门出具同意调整的意见后,办理分割变更登记手续;对于利用相邻或归属不同主体的宗地,联合建设的不动产(建成的不动产属于联合建设的各方),相关权利人申请分割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按照分摊,分别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关于解决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问题。
12.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问题。
(1)建设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金,按项目建设时基准地价评估后补缴土地出让金;建设单位欠缴税费的,按照“证缴分离”的原则,在税务部门追缴相关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2)开发建设单位已经灭失且无继承单位的项目以及政府机关主导的政策性住房项目,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可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税务部门等相关部门联审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证缴分离”的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可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各有关单位要对税务部门追缴工作给予支持,在破产清算、司法拍卖等资产处置中依法保障欠缴税费清偿。
(八)关于解决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13.关于解决不动产因查封、抵押等原因无法办理登记的问题。不动产登记实施前,购房人原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开发建设单位并处于查封、抵押状态,或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查封前已办理购房合同或预告登记,购房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开发单位、金融机构和法院,通过还款、协商、追缴等方式向查封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处理债务纠纷问题,推进抵押、查封问题化解。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同会议制度。建立“政府主导、自然资源部门主责、相关单位协同”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清单。成立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专班,专班设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日常协调和议题收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部门召开会议,对本方案未涉及的遗留问题进行会审,如遇有重大事项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提请人民政府研究。
(二)落实属地政府责任。属地人民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不动产遗留问题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根据“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具体措施和办理时限,加快推进属地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办理工作。坚持“疏堵结合”严控新增,加快实现全业务全链条封闭动态管理,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新的历史遗留问题。力争用3年时间全面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三)强化政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传播力、引导力和影响力,统筹利用各类媒体资源,加大政策文件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企业群众的政策引导,按照“先易后难,成熟一个,办理一个”原则,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解读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加强相关工作监督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确保公开透明。
(四)加强经费保障力度。市级财政部门设立解决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工作经费,确保日常工作正常推动。市自然资源部门严格按财经纪律的要求做好资金管理,依法依规使用资金。
本指导意见自2025年10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本指导意见解释权归市自然资源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