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在本县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解决不动产登记所需费用,制定本暂行办法,待国家出台新的收费标准后另行调整。
一、收费原则
不动产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权利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需要。
二、收费范围
凡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抵押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更正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均需按本办法缴纳不动产登记费。
三、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四、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登记费
1.住房:80元/套;
2.非住房:550/件。
(二)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向一个以上权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每本收取工本费10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责任编辑:李清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